案例分享:胆囊手术引发罕见肝损害,医疗纠纷27年后终获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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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嗨呀 刘肖那 /文

1997年患者某女士右上腹部疼痛就诊,在浙江省某市立第一人民医院行胆囊切除术,术后被告知“手术顺利。”出院后,主治医生多次到患者家中换药,患者对医生感恩不尽,庆幸自己碰到了一个好医生。可她怎么也没想到,肚子里的“定时炸弹”,竟悄悄藏了27 年 ——2024年,右上腹的剧痛再次袭来,等待她的却是“肝萎缩” 的诊断,最终不得不切除右肝!更另人愤怒的是,这场横跨 27 年的伤害,竟是医院当年刻意隐瞒的结果!


01两份“自相矛盾”的病历,揭开医院隐瞒的惊天医疗事故
浙江沐尘律师事务所周律师仔细查阅了患者2024年的手术记录,出院诊断为右肝萎缩,肝内胆管结石伴胆管炎,医源性右门静脉损伤(术后),医源性胆管损伤(术后) ,胆囊术后,胆道感染…….。”患者告知自1997年胆囊切除手术,未做过其它手术。周律师以几十年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意识到这是一起被刻意隐瞒二十七年的医疗事故。周律师指导患者找出1997年门诊病历,并向浙江省某市立第一人民医院调取1997年住院资料。经仔细查阅比对,发现患者手中的门诊病历和医院自己留存的住院病历简直是“两份完全不同的故事”:门诊病历说行胆囊切除术,手术经过顺利;住院病历却记录了行胆囊切除术,门静脉右支及右肝管修复术+T管引流术;门诊病历记载:“出血一般”;住院病历手术记录高达出血3000CC,甚至在护理记录记载出血高达4000CC。(患者体重43kg,一般人血量是体重的7%,相当于全身血换了一遍)。门诊病历仅告知“随诊、三个月拔管”住院病历明确载明“一个月复查及造影检查、三个月后拔管”。更可怕的是从2024年的手术记录发现患者右肝动脉闭锁(右肝动脉近心端有搏动,远端未扪及搏动),而1997年的手术记录竟没有记录动脉血管受伤。更离奇的是,一个月后复诊医院既没有给患者做造影,病历也没有任何有关“管”的记载,翻遍患者的所有就医资料,均没有任何拔管记录,“管”不知何时不翼而飞。据患者自己回忆,医生到其家中换药多次,是否被拔管未可知。很明显医方在1997年的手术中操作不当造成了医疗事故,从术中到术后,医院全程隐瞒,用一份“完美病历”致使患者对术后的身体状态一直蒙在鼓里,也埋下了 27 年后肝萎缩的隐患。


02伤残等级“神仙打架”,维权路上的关键之辩
周律师梳理了全部证据后,患者遂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之诉,踏上艰辛的维权之路。法院受理后,经摇号选中第一家鉴定机构,但该鉴定机构以无能力鉴定为由拒绝受理,遂移送到摇号选中的第二家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结论: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构成六级伤残。医院振振有词:按浙江高院 2010 年的规定,医疗损害按《医疗事故分级标准》鉴定,医疗损害六级伤残得满足“肝缺损 1/2 + 较重功能障碍”,患者现在肝功能没问题。周律师一眼看穿关键,2016 年国家已经出台了新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明确“肝切除 1/2 以上就是六级伤残”!旧规定是 “老黄历”,而且和高位阶的规定冲突!更何况《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发布,距今超过20余年,“伴有较重功能障碍”,既未确切指明什么的功能障碍,也没有释明或定义何为“较重”,患者右肝萎缩后左肝代偿性增大,目前肝功能无明显异常是疾病转归的结果,左肝代偿性增大,这是身体的“自我拯救”,不能抹杀医院 27 年前造成的重大损伤!患者在今后生活中还需严密监测,存在反流引起胆道反复感染、吻合口狭窄需要再次手术的巨大风险。”


03岂止手术操作过错!医院对所有违反诊疗规范的医疗行为都难逃其责!
鉴定机构结论:医院在 1997 年的手术操作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 2024 年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介于次要至同等之间;原因力评定的结论导致本案民事赔偿责任非常不明朗,患者的赔偿结果不容乐观。周律师仔细研读鉴定报告,向法院提出该鉴定报告仅聚焦于医方手术操作不当导致损伤的技术层面过错。周律师全面梳理,深挖医院大“坑”:

  1. 术前没充分检查评估,也没告知手术风险的应对方案;
  2. 术中因操作不当导致门静脉右支及右肝管损伤,增加了门静脉右支及右肝管修复术和T管引流术,术中及术后均未告知患者,更未经患者同意;
  3. 手术措施效果差,术后隐瞒医疗损害,患者27年不知自己的身体真实状况。

医疗事故案件的民事赔偿责任评判应将医方上述所有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均纳入考量范围。一审法院综合判定:医院承担 40% 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场横跨 27 年的维权战,患者终于获得一审胜诉!浙江沐尘律师事务所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了患者了合法权益,让公平正义不因时间流逝而缺席。


04案件启示及思考
(一)呼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废止〔2010〕264 号《关于规范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通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9月8日发布的浙高法〔2010〕264 号《关于规范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主张医疗损害责任分级及伤残评定应参照2002年公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至今该通知仍显示有效。2009年《侵权责任法》发布,2016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公告:“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六章专章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规定。因此,医疗损害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规范范畴,其造成的人体损伤伤残等级鉴定应直接适用2016年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呼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废止 2010年9月8日发布的通知,《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只能限于适用医疗事故行政责任追究。(二)民事赔偿责任不能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等同民事赔偿责任除考虑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的过错,需考量医方在术前、术中、术后的全部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从而综合认定医方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鉴定机构是否在鉴定时就能将所有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一并在鉴定的原因力分析中予以考量体现,更有利于法院裁判时准确把握民事责任承担?(三)保存诊疗期间的病历资料,筑牢维权基础病历是“铁证”!出院时务必核对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可要求复印),发现不一致立刻提出,别让“糊涂账”变成日后的麻烦。医疗事故也许在几十年以后才显现其不良后果,患者应妥善保存就医记录。别只盯“手术失误”!术前告知、术后护理、病历真实性,这些都是维权的关键切入点,专业律师能帮你深挖所有过错点。医疗损害维权别被 “时间吓住”!只要能证明损害和当年的诊疗行为有关,即使过了多年,依然有维权可能。一场 27 年身心煎熬,一次艰难的逆风翻盘,背后是患者的坚持,也是法律对公平正义的守护。如果你或身边人遇到类似医疗纠纷,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守住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最新消息,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出上诉,将继续跟踪报道。